| 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和境外资源合作开发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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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3-12 08:26 文章来源:定陶县外经贸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第一条 为支持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引导具备比较优势的企业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和境外资源开发与合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政策促进体系大力推动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鲁财企〔2008〕28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持范围及内容
(一)境外经贸合作区
重点支持我省企业(不含青岛市,下同)在境外新建或参与建设的合作区(以下简称“建区企业”)。
本办法所称合作区是指:省内企业在境外建设或参与建设基础设施,吸引企业投资办厂,推动企业集群,形成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产业链较为完整、带动和辐射能力强的加工区、工业园区、科技产业园区等各类经济贸易合作区域。合作区规划投资企业总数多于5家、且累计投资额大于1000万美元,或规划投资企业总数不足5家、但累计投资额大于2500万美元。
具体扶持内容包括:省内建区企业进行境外合作区建设所发生的招投标、可行性研究和规划勘察设计费;区内建设用地的租赁或购置,标准厂房建造,土地平整,水、电、气、道路、通讯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费;项目合同公证费和工程质量监理费;为入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对引导企业进入园区而开展的招商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等。其中,项目的招投标、可行性研究和规划勘察设计费每个合作区只能享受一次支持。具体扶持额度根据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和财力情况确定。
(二)境外农、林业和矿业等资源合作开发
重点支持我省企业通过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控股等),或直接以购买或租赁工地、购买林权或采伐许可证、购买矿权、专项经营许可等方式,从事矿产、林木、农业等投资与开发,并将所获权益供应省内市场,以缓解省内资源紧缺、能源供需矛盾的境外投资项目。
具体扶持内容包括:
1、前期费用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项目勘察费(不包括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前期费用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0%,且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每个项目的最高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2、资源回运费用
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矿产资源(包括铁、铜、铝、铬、镍、锌、钾、铀),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林木(原木、锯材、板材)等合作产品运回省内供省内使用,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扶持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10%,每个项目的最高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第三条 申请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山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资信良好,财务制度健全。近三年来在境内外无不良经营记录,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挪用和恶意拖欠政府性资金行为等。
(三)按照《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发〔2006〕684号)等规定,按时向财政部门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四)投资项目已取得商务部颁发的《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批准证书》,或已取得商务部、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核准开展境外资源类投资的书面文件,并在东道国依法注册、登记、备案或签订有关协议,项目依法生效并开始运营。
(五)申请合作区建设扶持的建区企业应具有从事境外生产、建设、运营等国际化经营管理经验,在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实力较强,并能够为入区投资企业提供良好的投资办厂条件和相关服务。
(六)申请境外资源合作开发扶持的企业,其境外项目所获权益资源应最终供应省内用户使用。
(七)申请合作区建设扶持的项目应为2008年在建项目,且在此期间支付相关费用。
(八)申请境外资源合作开发前期费用扶持的项目应为当年在境外注册的项目;申请资源回运费用扶持的项目,其相关运保费应为2008年实际支付费用。
第四条 申请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贷款或费用支出情况、预期收益情况分析等;
(二)企业申报说明(详见附件1-1);
(三)国家批准开展境外投资的文件;
(四)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表(仅限境外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五)境外企业注册文件;
(六)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七)申请企业2007年度审计报告;
(八)境外经贸合作区投标方案(仅限境外经贸合作区项目);
(九)境外资源合作开发项目合同副本的商务部分(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委托目的、合同有效期、签约时间、签字页等);
(十)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出具的书面意见(详见附件1-2);
(十一)申请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详见附件1-3);
(十二)费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发票及相关合同;
(十三)外汇汇出核准文件;
(十四)资金汇出证明或海关报关单;
(十五)合作区建设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及贷款贴息资金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1-5);
(十六)境外资源合作开发项目所获资源最终使用用户为山东省企业的相关凭证;
(十七)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详见附件1-4)(申请资源回运费用扶持须提供);
(十八)资源原产地(或货源)证明(申请资源回运费用扶持须提供);
(十九)资源产品开发(权益)协议;
(二十)购销合同及商业发票(申请资源回运费用扶持须提供);
(二十一)目的地为山东港口、陆路口岸或内地的海运提单、铁路运输、汽车运输或其它运输合同、凭证以及运费发票(申请资源回运费用扶持须提供);
(二十二)进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资源回运费用扶持须提供);
(二十三)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凭证、发票(申请资源回运费用扶持须提供);
(二十四)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企业报送的复印件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加注中文标注,并将所有申请资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及页码。
第五条 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
省级以下各类企业应于2008年10月15日前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当地市级财政、外经贸部门,各市财政、外经贸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各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填写《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详见附件1-6),连同企业上报的基础材料一式两份,于10月底前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同时报送《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电子文档。
符合条件的省属企业,应于10月底前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
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对申请材料联合审核后,确定具体资助金额,并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逐级拨付扶持资金。企业收到资金后,于15个工作日内填写《专项资金收入回执》(详见附件1-7),反馈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六条 其他事项
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外经贸、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负责解释。
附件:1-1、企业申报说明
1-2、驻 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1-3、申请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1-4、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
1-5、申请贷款贴息资金情况汇总表
1-6、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
1-7、专项资金收入回执
附件1-1:
企 业 申 报 说 明
申请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企业注册地 省 市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人郑重声明如下:
1、申请人本次申报 个项目,共上报申报文件资料 页;
2、申请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
3、申请人申报的所有文件、单证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申请人申报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完全一致;
5、申请人承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银行账户账号 银行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行地址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移动电话
联系传真
说明:
1、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栏必须手签,使用名章无效;
2、若由授权人签署,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手签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书原件;
3、银行账户信息必须为公司账户,用于拨付贴息资金,务必正确填写。
附件1-2:
驻 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申报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城市
投资项目中方投资金额(美元)
投资项目注册登记日期
投资项目运营状况
合作项目合同金额(美元)
合作项目合同起止日期
其他意见(可另加附页)
参赞: (签字) 经商处(室)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经商处(室)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附件1-3:
申请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申报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总金额: 万美元
境外公司名称: 境外公司注册登记时间: 中方投资金额: 万美元
序号 费用名称 费用金额 资料所在页码 备 注
记账凭证 支付凭证 相关合同 发票
备注:
1、记账凭证要求提供申报企业的记账凭证。如果存在关联单位代为转付情况,需同时提供代付款单位的记账凭证。
2、支付凭证要求提供费用支付的银行单据,如果存在转付代付情况,需附各环节银行支付单据。
3、境外企业投资额以境外企业批准证书上相应金额填列,其他类项目以项目合同签订金额填列。
附件1-4:
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海运项目
项目名称: 编制单位:
项目期间: 权益产量: 编制人: 日期:
序号 海关报关单 购货发票 提单 运费发票 保险费用发票 实际支付费用 实际支付保险费用
编号 毛重(kg) 净重(kg) 数量(kg) 湿重(吨) 干重(吨) 总计金额(--币种) 号码 数量(吨) 湿重(吨) 提单号码 数量(吨) 单价 运费(--币种) 提单号码 数量(吨) 单价 运费(--币种) 原币(--币种) 折合人民币金额 原币(--币种) 折合人民币金额
合计 .
备注:实际支付的运费及保险费合计数按照年末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在合计栏中填列。
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陆运项目
项目名称: 编制单位:
项目期间: 权益产量: 编制人: 日期:
序号 海关报关单 购货发票 保险发票 保险单 运费发票 实际支付保险费 实际支付运费 备注
编号 数量(立方米) 数量(立方米) 单价(--币种) 总计(--币种) 单价(--币种) 总计(--币种) 运费(--币种) 保险总额(--币种) 保险费(--币种) 数量(立方米) 运费总额(--币种) 原币(--币种) 折合人民币金额 原币(--币种) 折合人民币金额
备注:实际支付的运费及保险费合计数按照年末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在合计栏中填列。
附件1-5:
申请贷款贴息资金情况汇总表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批准证书编号 实际投资金额(万美元) 贷款银行全称 贷款合同标号 贷款合同金额 贷款起止年限 实际贷款金额 已贷款年限 贷款利率 当期已付银行利息 申请补贴利息
附件1-6:
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
序号 申请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金额(单位:万元) 申报补贴类型 对外投资企业 申报补贴金额(人民币元) 初审结论
币种 总金额 折美元 其中中方投资金额(美元)
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主管负责人签字: (公章) 市级外经贸部门审核意见:
主管负责人签字: (公章) 省直企业审核意见:
主管负责人签字: (公章)
附件1-7:
专项资金收入回执
申请企业名称
申请项目名称
资金入账金额
资金入账日期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申请企业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人:(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注:请于收到专项资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贴息资金收入回执,传真至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
省财政厅传真:0531-82669593
省外经贸厅传真:0531-89013627
服务外包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外经贸发展方式,扩大智力密集型高端服务产品的出口,进一步推进我省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政策促进体系大力推动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鲁财企〔2008〕28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持内容
重点对我省境内服务外包示范基地、人才培训基地有关公共平台建设,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及外包企业国际认证等进行扶持,支持培育一批外包产业基地和具备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外包龙头企业(不包括青岛市所属相关基地和企业,下同)。
(一)支持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基地、人才培训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公共培训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支持服务外包专业培训机构开展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包括:新入职大中专毕业生培训,服务外包企业人才定制培训,跨国公司服务外包业务从业资质培训,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知识培训,服务外包相关法律、行业标准及相关知识产权培训等。
(三)支持重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加快发展,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四)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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